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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

發佈日期:2025-01-08

●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?
答:   所謂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」,係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,建築物若屬供公眾使用
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公眾使用者,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、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,委請中
央主管建築機關(即內政部)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,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
管建築機關申報。
 
●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申報類別及項目有哪些?
  
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
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
(一)防火避難設施類 1. 防火區劃   一、 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
 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之各檢查項目,
 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。
 
  二、 供 H-2 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,
 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、
 安全梯、避難層出入口、昇降設備、
 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。
2.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
3. 內部裝修材料
4. 避難層出入口
5.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
6. 走廊(室內通路)
7. 直通樓梯
8. 安全梯
9. 屋頂避難平臺
10. 緊急進口
(二)設備安全類 1. 昇降設備
2. 避雷設備
3. 緊急供電系統
4. 特殊供電
5. 空調風管
6. 燃氣設備
 
●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
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舉 規模 檢查申報時間
樓層 樓地板面積 頻率 期限
 
A
類
公共集會
類
供集會、觀賞、社交、等候運輸工 具,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 
1
供集會、表演、社交,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。 戲(劇)院、電影院、集會堂演藝場、歌廳      
每一年一次
 
 1 月 1 日起至 3 月 31 日止
 
2
 
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。
車站、航空站、候船室等類似場所   1000 ㎡以上 每一年一次 1 月 1 日起至 3 月 31 日止
  未達1000 ㎡ 每二年一次 1 月 1 日起至 3 月 31 日止
 
 
 
B
類
 
 
 
商
業
類
 
 
 
供商業交易、陳列展售、娛樂、餐 飲、消費之場所。
 
1
 
供娛樂消費,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。
夜總會、酒家、理容院、KTV、MTV、公共浴室、三溫暖、茶室等類似場所
     
每一年一次
 
4 月 1 日起至 6 月 30 日止
2
供商品批發、展售或商業交易,且使用人替
換頻率高之場所。
百貨公司、商場、市場、量販店等類似場所   500 ㎡以上 每一年一次 4 月 1 日起至 6 月 30 日止
3
供不特定人士餐飲,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
所。
酒吧、餐廳、咖啡店(廳)、飲茶等類似場所   300 ㎡以上 每一年一次 4 月 1 日起至 6 月 30 日止
4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。 旅館、觀光飯店等之客房部等類似場所     每一年一次 4 月 1 日起至 6 月 30 日止
 
 
C
類
工
業
、
倉
儲
類
 
供儲存、包裝、製造、修理物品之場所
 
1
供儲存、包裝、製造、修理工業物品,且具公害之場所
加油(氣)站、車庫、變電所飛機庫、汽車修理場、 電視攝影場等類似場所。
  1000 ㎡以上 每一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9 月 30 日止
  未達1000 ㎡ 每二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9 月 30 日止
 
2
 
供儲存、包裝、製造一般物品之場所
一般工廠、工作場、倉庫等類場所   1000 ㎡以上 每二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9 月 30 日止
  200 ㎡以上,未
達 1000 ㎡
每四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9 月 30 日止
D
類
休
閒
、
文
教
類
供運動、休閒、參觀、閱覽、教學之場所  
1
 
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。
保齡球館、溜冰場、室內游泳池、室內球類運動場、室內機械遊樂場等類似場所   300 ㎡以上 每一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9 月 30 日止
  未達 300 ㎡ 每二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9 月 30 日止
2 供參觀、閱覽、會議,且無舞台設備之場所。 會議廳、展示廳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圖書館等類似場所。   500 ㎡以上 每二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 未達 500 ㎡ 每四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3 供小學學童使用之教學場所。 小學教室等類似場所。 3 層以上   每二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未達3 層   每四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
      4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使用之教學場所 國中、中學、專科學校、學院大學等之教室等類似場所。  5 層以上   每二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未達5 層   每四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5
供短期職業訓練、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
之教學場所。
補習(訓練)班教室、兒童托育中心(安親、才藝班)
    每一年一次 7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E
類
宗
教
類
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。     寺、廟、教堂、宗祠等類似場所。      
每二年一次
 
7 月 1 日起至 9 月 30 日止
 
 
 
F
類
衛
生
、
福利
、更生
類
 
 
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、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, 需特別照護者之使用場所。
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。 醫院、療養院、精神病院等類似場所。   1500 ㎡以上 每一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 未達 1500 ㎡ 每二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2 供殘障者教養、醫療、復健、重建、 訓練
(庇護)、輔導、服務之場所。
殘障福利機構   500 ㎡以上 每一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 未達 500 ㎡ 每二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3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。
兒童福利設施、幼稚園、托兒所
  500 ㎡以上 每一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 未達 500 ㎡ 每二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
4
 
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。
勒戒所、監獄所、看守所、感化院、觀護所   500 ㎡以上 每二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 未達 500 ㎡ 每四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
 
G
類
 
辦
公
、
服
務
類
 
 
供商談、接洽、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、零售、日常服務之場所。
1
供商談、接洽、處理一般事務,且使 用人
替換頻率高之場所。
金融機構、證券交易場所   500 ㎡以上 每二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 未達 500 ㎡ 每四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
2
 
供商談、接洽、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
政府機關、一般辦公室、事務所   2000 ㎡以上 每二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 500 ㎡以上,未
達 2000 ㎡
每四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
3
 
供一般門診、零售、日常服務之場所
一般診所、衛生所、店舖(零售)、理髮、安養(收容)中心   2000 ㎡以上 每二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 500 ㎡以上,未
達 2000 ㎡
每四年一次 10 月 1 日起至 12 月 31 日止
 
H
類
 
住
宿
類
 
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。
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寄宿舍、招待所、學校宿舍、養老院 、安養(收容)中心   300 ㎡以上 每二年一次 1 月 1 日起至 3 月 31 日止
  未達 300 ㎡ 每四年一次 1 月 1 日起至 3 月 31 日止
 
2
 
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
 
住宅、集合住宅
16 層以上   每二年一次 1 月 1 日起至 3 月 31 日止
8 層以上未
達 16 層
  每三年一次 1 月 1 日起至 3 月 31 日止
6 層以上未
達 8 層
  每四年一次 1 月 1 日起至 3 月 31 日止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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