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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-「應先改善缺失」再「合格申報」

發佈日期:2025-03-11

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--- 「應先改善缺失」再「合格申報」

營業場所112年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,請注意下列事項:
一、請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應先完成場所內消防安全設備缺失修繕,再執行消防安全設備申報。
二、請檢查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所提交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之檢查表,其檢修結果判定皆應符合規定(打○),如有不良狀況,應立即處置改善完成。
三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,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通知未改善者,依違反消防法第9條及第38條予以處分。
四、消防安全設備設置、維護不符合規定者,依違反消防法第6條及第37條予以處分。



↑紅色字為應合格申報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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